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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维金买国债案被告无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操作程序上存在不规范因素
昨日下午,折腾了近半年的“厦门黄金大厦50万公共维修金被用来买国债”一案,在湖里区法院审结,被告叶某被判无罪。
原告:未召开业主大会
黄金大厦位于厦门东渡码头附近。2005年11月,黄金大厦业委会动用50万元公共维修基金,以业委会成员叶某的名义购买了3年期国债。
业主彭女士知道后不愿意了,彭女士认为,“50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用来买国债更是个大事。业委会应事先召开业主大会,让业主来投票决定,而不是业委会说了算。”据她向银监局和银行了解,单位可以买国债,但以个人的名义买的国债,就是个人财产。她认为,叶某的行为严重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涉嫌侵占罪。
被告:我没有私心杂念
出现在被告席上的叶某直为自己喊冤。他说,“买国债是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当时,东渡邮局告诉我们,国库券只能以个人名义购买,这才借用我的名义购买,为保证国库券的安全,还让东渡邮局进行加密处理。”也就是说,国库券到期日,需有3名业委会委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才能将这笔钱转入业委会公维金专户,不得取现。而且,国库券密码由委员张某保管,国债凭证由委员邢某保管。
叶某还说,“业委会决定要买国债后,就在同年10月12日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告,并在12月份贴出告示。2005年底,还在业主大会上通报,可以说有很多业主知道这件事。我并没有私心杂念,更无意占用公维金。”
昨日下午,被告叶某在知道审判结果前,挺直腰板告诉记者:“我肯定无罪。我很坦然。”
业委会:原告是泄私愤
业委会的几位成员和东渡邮政储蓄所主任翁某都证实了叶某的说法。
业委会委员邢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原来负责黄金大厦的物业公司老总就是彭女士的丈夫,那家公司在今年2月经过票选被黄金大厦业委会解聘了。彭女士心有不甘,就利用了自己的业主身份,把叶某告上法庭。从2月份到现在,她已经为此找各种理由起诉业委会7次,每次都败诉。”
物业:购买国债曾公示
就此事,负责此案的刘法官本周一(11月12日)特意去黄金大厦调查取证,对庭审过程中的事实作进一步了解。一位在原黄金大厦物业公司工作过、目前在现物业公司工作的朱先生同样证实了叶某的说法。他说,在2005年年底黄金大厦业主大会上,业委会做工作报告时,他曾听见报告内容中提到购买50万元国库券一事;在2007年4月左右,业委会曾经将涉案国债凭证复印件、“关于将部分公维金购买50万元国债的决议”、“账户密码加锁申请”、及“东渡邮政储蓄的说明”张贴于黄金大厦的布告栏内。
原告律师:法律待完善
湖里法院判定叶某侵占罪不成立,但以被告人叶某的名义购买涉案国债的行为在操作程序上存在不规范因素。原告代理人郭律师表示,关于公共维修金如何使用及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跟上,有待完善。(厦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