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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经适房下月签合同
9月2日起,申请户可根据办理时间依次去办理
从9月2日起,我市首批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即2007年3月1日前申请的)开始签订销售合同,届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将为申请户的购房合同签订、房款缴交、贷款办理等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思明、湖里两区已选房的申请户按轮候顺序根据办理时间安排依次前往建设大厦二楼多功能厅办理,办理时间为9月2日至16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持住宅办选房房号单、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正式房号单→缴交房款→缴款确认→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
所有需要的复印件材料都需携带原件供银行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如需咨询有关办理事项,可拨打市住宅办电话:2232624;如需咨询有关按揭贷款的办理事项,可拨打厦门建行城建支行电话:5107588-302,30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理现场不接受现金缴付。申请户应事先将应缴款项存入建行卡,持建行卡现场刷卡缴交房款。
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余款应在60日内缴付。
申请户可在现场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办理购房按揭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即首付款为按房号单总房款金额×30%,余额留整数至千位数。
申请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程序为:(1)按总房款金额×30%-可抵付住房公积金金额(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上可支取数,取整数至百位数)缴交房款;(2)签订购房合同;(3)办理按揭贷款手续;(4)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凭购房合同、房号单办理公积金转首付申请。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应事先到公积金缴交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如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
○名词解释
经适房:本次即将签订销售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原先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我市自2006年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来,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称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出售的称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将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统称为经济适用住房,我市因此将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改称为经济适用住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住房并非近期刚刚推出的保障性商品房。(厦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