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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起诉物业追讨万元加班费 一审二审均败诉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杨某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万元加班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杨某原是一家物业公司保安,2007年5月份,杨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三天被公司辞退,在接到辞退通知后,杨某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2007年6月,杨某将这家物业公司诉至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1万余元。理由是自己在物业公司上班期间,每个月只休息2天,根据《劳动法》规定,每个月的休息天数是8天,即其每个月实际加班6天,自2005年9月份开始到公司上班至被辞退这段时间,共计加班912个小时,加班费应按正常工资的两倍计算,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为1万余元。
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应向杨某支付加班工资6000余元。物业公司对裁决不服,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进入物业公司时双方就已约定杨某的工资岗位为保安,每天8小时轮班,每月休息2天。而且杨某在工作期间始终没有向公司提出另行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包含每个月加班6天的加班费。
因此,法院据此驳回了杨某的诉求。
杨某对集美区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不服,于2007年11月20日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杨某的上诉请求。(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