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省内高校本省新生不必迁户口
我省三部门昨联合出台新规,高校在校生所生子女不能落户高校
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高校在校生在校所生子女的户口不能落户高校,此外,今后考上本省大学的本省学生,不必将户口迁到高校——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昨日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大学生在校所生育子女户口的落户等问题。
这也是我省首次出台的规定。《管理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生户口管理对象,指的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
高校在校生所生子女户口
不能落户高校
《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已婚学生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高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生源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从明年1月1日起,省内高校、中职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内高校、中职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高校、中职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外高校、中职学校录取我省生源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不需要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待就业毕业生户口
在校将统一迁出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户口在学校的高校、中职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侨生在福建就业
可办理暂住手续
香港、澳门高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回福建省就业需落户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中高校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省内高校就读的海外华侨学生和在大陆就读的台湾省学生,毕业后在福建省内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高校、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厦门日报 记者 佘峥 通讯员 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