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无效 中介被判偿还五千元中介费
通过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她正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卖房者未经共有人同意卖房,而导致她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中介方收取的意向金和中介费是否该偿还呢?5月30日,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因签订的是无效协议,中介方不能要求获取报酬。
2006年2月21日,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小与房屋转让方小衡达成《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小付给中介方意向金3000元、中介费2000元。2006年5月20日,小与小衡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小衡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导致手续无法办理。为此,小把卖房者告到法院索赔。此案经一、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小衡补偿小瑢10万元损失。之后,小又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佳芯返还意向金和中介费。
一审思明区法院判决中介方佳芯返还小意向金3000元、中介费2000元。佳芯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二审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即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佳芯以中介身份,促进小与他人进行房产买卖,形成的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无效合同。对此,佳芯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负有一定责任,佳芯无权取得中介报酬。本案中,《认购意向书》中明确规定,房产成交后,意向金转为中介费,而由于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实际并未成交,佳芯无权取得中介费,意向金自然应当退还小。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厦门日报 郭桂花 通讯员 周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