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中介女孩被杀 老板嫌18万元赔偿费太高
中介女孩林小菊之死成谜。刑案没有进展,民事赔偿案已推进到二审。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的中介老板言下之意是,愿意赔些钱,但金额不是一审要求的18万余元。
刘某、陈某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林小菊的老板,他们合伙筹办了新景居房产代理公司(简称新景居公司),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林小菊横死那天,也是新景居公司正式开业第一天。刘某、陈某说:“我们也是受害者哪,作为雇主没有盈利还有损失。”之后,新景居公司就没有再营业。
林小菊原本是刘某开的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职员,因新景居公司开业缺人手被抽调过来。2006年12月13日,新景居公司没能迎来开门红,19岁的林小菊单身带领一个男房客去槟榔看房时,死在房子里。她仰面躺在地板上,衣着整齐,没有被侵害和搏斗过的痕迹,只有头部有一个伤口,流了很多血。
去年4月4日,林小菊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林小菊的老板告上了法院,诉求赔偿近23万元,另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抚养费部分,因为林小菊的父母都是40余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林家还有一个大女儿和一个小儿子。
遭遇丧女之痛,在昨天的法庭内外,林小菊的母亲一脸木然,有时红红眼眶,她和丈夫始终一言不发。新景居公司的两老板没有出庭,他们的代理人主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提出了异议。
按照代理人的意思,其一,刘某、陈某对林小菊之死没有过错;其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应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三,退一步说,真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也太高了。
【说法】
看房实名制不应有名无实
据说,林小菊之死,是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的第一例惨剧。但是,行内人士也不否认,此案敲响了房产中介行业的警钟。尤其是这些年房地产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业,一些公司急功近利,缺乏规范。
涉案的新景居公司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仓促开业了。据查,公司对林小菊带领的这名男房客一点记载也没有,一定程度上导致刑案至今未破。
不过,一些行内人士说,有些中介公司对客户有登记,但有时是形同虚设。因为中介人员无法或者未要求核对身份证,看房人为逃避支付中介费干脆签假名。
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中介公司应该切实执行看房实名制,中介服务时最好“双人行”。(厦门晚报 廖桂金 徐林武 通讯员 铭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