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被他人占用并转租 法院助华侨讨回老屋
老房子给别人住了14年,老华侨多次收房未果。思明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推进清理涉及侨房使用权执行案件活动,于昨日圆满执结了这起有房不退的陈年旧案。
2003年8月26日,许某与吕某收房纠纷一案由原开元区法院判决,在一年内吕某搬离兴安路的房屋,并将房屋交还许某。2005年4月7日,业主向思明区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吕某一家当时没有房源可供搬迁,双方只好达成协议,由吕某续租房屋。
近日,思明区法院执行法官深入社区,了解到被执行人一家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线索,并从市公房管理中心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一家已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并获安置。执行法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今年年初已搬迁入住安置房,但并未将兴安路的房子交还业主,而是转租他人使用。
针对此种有房不退的情形,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张贴了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5月14日前将房屋交归业主管业,否则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期间,法院以强制执行为后盾,进一步做好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宣讲法律及党的侨务政策,督促被执行人自动搬迁。
昨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思明区法院将讼争屋执行交归业主自行管业,圆满执行了此案。业主代理人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表示深深谢意。(厦门日报 郭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