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擅自处理祖屋 被父亲告上法庭
儿子签的祖屋拆迁安置协议,父亲不认可,现在父子对簿公堂。近日,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儿子未取得父亲授权,协议确实无效。
讼争的房产坐落于普佑街,权属人是“黄四德堂”(黄氏四兄弟共同组成的堂号),房子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亦未办理继承析产手续。原告老黄及被告小黄都是“黄四德堂”的后代。
1996年,老黄到香港定居。后来祖房拆迁,2005年11月28日,被告小黄以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与拆迁公司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书。老黄知道后,诉之思明区法院,说他没授权儿子签这份协议,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拆迁公司很想不通。他们认为,被拆掉的旧房登记的产权人是“黄四德堂”,仅是一堂号而不是具体的人,现在“黄四德堂”的后代有多少人,讼争房屋的产权究竟属于谁?无法确定。拆迁公司认为,对这类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办理审核、证据保全等手续后即可拆迁,拆迁公司与旧房实际使用人——被告小黄签安置协议,符合规定,没有侵犯原告老黄的利益。
按照儿子小黄的意思,应该把祖屋所涉及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追加进来参与诉讼。另外,他是祖房的实际使用人,无需授权就可以与拆迁公司签协议。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讼争旧房实际上是由老黄在管理使用,而小黄身为儿子也在居住使用着这栋祖屋。而且老黄在继承顺位上先于儿子,因此老黄才有权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小黄未经授权,无权签协议。
至于要不要把“黄四德堂”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追加到诉讼中来,法院认为,不必要。因为老黄起诉请求确认的是安置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而非共有财产权的纠纷。
拆迁安置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拆迁公司得重新与合法权利人签协议,如今讼争房已经被拆,安置协议也已经履行,事情变得很麻烦了。(厦门晚报 廖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