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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前房主租了19年 新房主买房13年住不进去 

前房主把房租了19年 新房主买房13年住不进去

    【金拍案】

   租期长达19年,一次性付掉总共达190万元租金——这份稀奇的租约是否有效?各方你争我夺,官司打得热火朝天。

    这份租约产生在一栋别墅上,别墅被拍卖前几天,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这份长达19年的租约有效;拍卖后几个月,新房主请求法院宣告租约无效。

前房东租出19年,租金190万元,房客早已一次性付清

    被拍卖的别墅位于华新路,旧房主汪女士是香港人,因为生意上欠债,2007年3月23日,这套别墅由法院委托拍卖。

    拍卖前,拍卖公司披露了跟别墅有关的资料,其中一份租赁合同比较奇怪。2001年9月16日,旧房主汪女士与台湾人吴某签订了这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9年,从2001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金合计190万元,吴某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租金交付完毕。吴某向法院出示的收据记载,2001年9月30日,他一次性向房主汪女士支付了全部租金190万元。

    2003年12月20日,吴某将别墅转租给王某,签了5年的租约,租金不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王某每年1月31日前支付租金12万元。

  第一租户:诉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2007年3月19日,第一租户吴某得知这套别墅即将被拍卖抵债时,一纸诉状将旧房主汪女士告到思明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几天后,陈小姐以460万元竞买到别墅,成为新房主。

    吴某告的虽是旧房主,要求确认跟旧房主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民法规定,只要吴某跟旧房主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新房主陈小姐就得继续将房子租赁给吴某,而且吴某已经将全部租金付给了旧房主,就不需要再给陈小姐租金。也就是说,陈小姐虽斥巨资购得别墅,在之后的13年租期内房子却跟她没什么关系。

    新买主:恶意串通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2007年7月,新房主陈小姐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汪女士与吴某的租赁合同无效。

    一个诉求有效,一个诉求无效,思明区法院把两案合并审理。开庭时,旧房主汪女士和转租户王某都没有出庭。

    新房主陈小姐说,拍卖前她虽然知道有租赁合同存在,但当时并没有看到190万元的收据。而且,旧房主没有出庭,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吴某是否确实一次性交付190万租金的约定也无法确认。

    陈小姐的代理律师说,民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这份租赁期限却长达19年,这是很少见的,而且还约定一次性支付190万的租金,这就更不符合常理了。

    另据调查,2001年4月到2002年4月之间,汪女士就以别墅向银行抵押贷款,后来解押。新房主陈小姐认为,汪女士在明知自己背负沉重债务的情况下,还和吴某签订了这份特殊的租赁合同,两人存在恶意串通签订假合同,欺骗第三人的嫌疑。

说 法

买卖不破租赁

    是指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它的要件是:a须有房屋租赁合同;b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c须房屋被买卖。它的效力是,承租人所享有的房屋用益权,不因买卖关系而改变。买受人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厦门晚报 徐林武 廖桂金 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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