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房租占为己有 一物业公司管理员获刑
物业公司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代公司收取的款项占为己有,湖里区法院判处杜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4年12月期间,杜某利用担任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代公司收取的客户房租、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款项共2.4万余元占为己有。
2007年2月6日,杜某到湖里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全额退墩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款项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2.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做出如上判决。(厦门日报 郭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