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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部分产权统建房需补足全部产权的应早办 

部分产权统建房需补足全部产权的应尽早办理

    记者17日上午从市住宅办了解到:近日,市房改办、市住宅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统建房补全部产权及超标面积重新计价办法的通知》,对1994到1997年间市住宅办出售的统建房部分产权补足全部产权及超标面积计价办法重新规范。今后这部分价格将逐步向保障性住房价格靠拢。因此部分产权统建房需要补足全部产权的市民应该尽早办理。来听记者郑珑发来的录音报道:

     统建房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市为改善市民住房条件实行的一种经济适用房政策。按当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人群,比如教师,采取了优惠价配售的形式。但优惠价购买的统建房只有部分产权,不能上市交易。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有关部门制定了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和超标面积计价办法,为这部分统建房办理全部产权。但还是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没有办理。市住宅办副主任温金城介绍说: “比如公务员原来1050,有的用800去买的,有的用750买,比较早的那些优惠价买那部分,教师有七折,八折优惠。当时我们有几批都办了全产权了,教师也集中办理好几批。当时补足全产权那个文件是有时效的,所以这个文件办完后,仍然还有零零星星没有办的,有这样的情况。”

     部分产权的房子无法上市交易,而原先出台的文件已经到期失效。为此,市房改办、市住宅办、市财政局经过协商,重新制定了新的计价办法: “经过协商,大家认为这个房源要逐步靠近保障房,按现行我们销售给社会的是多少,要逐步往这边靠。目前还是按约定的价格先办。”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统建房部分产权补足全部产权价格调整后,计算补足全部产权的折价率为每年2%,2008年12月31号后计算单价每年上浮10%,直到与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接轨;购买统建房没有按有关规定计算超标价格的,其超标面积应按补缴款当年价格的两倍计价,并不予折旧。补足全部产权的手续由市住宅办办理。(厦视在线_厦门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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