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统建房超标面积计价办法重新调整规范

记者昨日获悉,市房改办、市住宅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统建房补全部产权及超标面积重新计价办法的通知》,对1994-1997年间市住宅办出售的统建房部分产权补足全部产权及超标面积计价办法重新规范。
据悉,统建房部分产权补足全部产权价格调整后(如表),计算补足全部产权的折价率为2%/年,2008年12月31日后计算单价每年上浮10%,直至与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接轨;购买统建房未按有关规定计算超标价格的,其超标面积应按补缴款当年价格的两倍计价,并不予折旧。补足全部产权的手续由市住宅办办理。(厦门日报 吴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