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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前财产扯不清 爱人为房产变仇人 

婚前财产扯不清爱人变仇人 婚前财产协议是理性态度

    连日来,记者从我市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在一些年轻人的离婚案件中,因婚前财产扯不清的纠纷十分常见,这主要原因是目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者是婚前财产公证在中国还得不到普遍接受,而致使很多婚前财产没有充分的证据来界定。

    那么,如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又不伤及夫妻感情,今日本报就邀请一些专家来为您解答。

    案例:

    “房子本来就是我爸妈买给我的,怎么她和我闹离婚了,她还要来分房子,实在太无理了!”小陈诉说了最近一件让他们全家人都烦透了的事情。

    去年,经人家介绍,小陈认识了小黄,两人觉得满合适的就很快地走到了一起。小陈的父母看到儿子找到了对象,就欢欢喜喜地出钱给他买了一套二手房,想房子装修好就办婚礼。“那时候我父母想说两个人很快要登记了,在房子的产权证上就把我们俩的名字都写上了,想说这样也是对小黄的尊重。”小陈说。

    去年11月,小陈和小黄领了结婚证。“那时候小黄的家人很高兴,并且答应说要负责房子装修方面的费用。可问题就出在这房子装修上,因为装修意见的不和,加上小黄的家人并没有实现诺言,装修费用一分钱都没出,两家人开始为此争吵不休。后来实在没办法,婚礼还没办我们就准备离婚了。”小陈说到此显得十分的气愤。

    “更令人气愤的事还在后头呢!在办离婚的时候,小黄和她的家人竟要求我父母买的那套房子要分给她一半,理由是房产证上也有她的名字。”

    小陈说他实在没想到怎么会有这种人,一分钱都没出过,离了婚却要来分房子,当初实在是瞎了眼看上她。无奈之下,小陈和小黄走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离了婚,小陈付给小黄5万元,房子归小陈。虽然房子的一半不止5万元,但小陈和家人还是觉得亏大了,自此两家人就跟仇人似的。

    律师点评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卢玉琼

    小陈的案例比较特殊,虽然房子是他们结婚登记前小陈父母出资购买的,但因为房产证上有小陈和小黄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是小陈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有财产了。

    这也提醒很多父母,在对子女进行赠与时,应有一个明确的意思,以防纠纷的发生。比如很多女方的父母在女儿结婚登记后办婚礼时,将房子、车子等财物作为嫁妆过户给女儿,当女儿不幸离婚时,女婿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时,很多女方的父母就会认为房子车子只是给女儿的,又不是给他们俩的,凭什么还要把这些财产分一半给女婿,因此产生纠纷。

    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像前面这种女方父母在女方登记结婚后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就被认定为对女儿女婿夫妻双方的赠与,那就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了,女婿当然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建议

    卢律师认为,针对父母对子女进行财产赠与问题,建议赠与时能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为加强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可以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如果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可以不需要成为赠与合同的签约人。婚姻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是最主要的,情况也很复杂,如果双方在情感上能接受,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是避免纠纷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事实上,对婚前和婚姻财产进行预先安排和管理,是在感性基础上对待婚姻的一种理性态度,反而能避免纠纷的产生,维护婚姻质量,相信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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